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签发

   发布时间: 2020-07-16 16:35   字体:[]

(一)设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和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中国各开放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二)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因就学、就业、居留、培训前往港澳的;

(三)所需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在学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经济财政司(授权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赴澳门从事会展活动的人员,须交验商务部提供的澳门会展活动名单中所列展会组展单位的邀请函。

(四)收费标准

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人民币。

(五)办理窗口

六盘水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出入境办事区95、96号窗口。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星期六上午10:00-12:00,下午13:00-16:00。

星期天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七)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