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1-09-13 00:00   字体:[]
行政执法名称: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03年6月28日发布)

 

 

内容附件: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执法机构: 六盘水市公安局
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