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1-09-13 00:00   字体:[]
行政执法名称: 对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公布)

内容附件: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处理: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执法机构: 六盘水市公安局
执法程序: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