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名称: | 对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公布) |
内容附件: |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行政处理: |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执法机构: | 六盘水市公安局 |
执法程序: |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