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名称: | 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理 |
项目类别: | 行政强制 |
执法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颁布时间199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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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附件: |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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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 |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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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 六盘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执法程序: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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