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2.公安机关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部署以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3.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4.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管理和预(决)算绩效管理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项目和大宗物资、警用装备采购和管理情况等;
6.执法活动财物管理情况;
7.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绩效情况;
8.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及应当审计的事项。
具体工作是: 1.围绕公安中心工作,按照审计法、会计法和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财经法规,认真开展经常性的财务收支审计,加强专项审计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审计,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资金管理,从资金管理源头上加强干部队伍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六盘水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年度自查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办通[2002]116号)要求,每年度对本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自查、公示,上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监督检查,以加强对单位主要党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工作。 3.按照中办、国办颁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贵州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六盘水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要求,全方位贯彻落实干部“任前审计”、“离任审计”工作,重点评价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理财能力和廉政情况,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的重要举措和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作用。 三、资金管理 通过有效监督,确保市公安局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效益、安全,做到从资金使用、管理源头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促进各项公安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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