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六盘水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 |
地 址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2310号 |
工作职责 |
一、 六盘水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履行职责: (一)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二)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三)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四)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五)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七)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1.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2.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3.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带离现场。 (八)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十)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二、联系、服务、投诉的电话、信函投诉和上门投诉地址: |
工作电话 |
0858—8732141 |
电子邮箱 |
lpsgaxck@163.com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
负 责 人 |
周云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