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名称: | 对吸毒人员在未戒除毒瘾之前让其从事禁止的有关工作的处罚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执法依据: |
《贵州省禁毒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通过并公布,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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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附件: |
第四十一条明知是吸毒人员,在其未戒除毒瘾前让其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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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 |
第四十一条明知是吸毒人员,在其未戒除毒瘾前让其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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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 六盘水市公安局 |
执法程序: |
第四十一条明知是吸毒人员,在其未戒除毒瘾前让其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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