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物品、工具、财物的处理

   发布时间: 2011-09-08 00:00   字体:[]
行政执法名称: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物品、工具、财物的处理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内容附件: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执法机构: 六盘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