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年10月27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装载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的交通工具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制定以下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二、免于处罚:初次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安机关当时未发现,立即退出,尚未造成水源污染的。
三、减轻处罚:初次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公安机关劝阻后立即退出,尚未造成水源污染的,免于处罚。
四、从轻处罚: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公安机关劝阻后未立即退出,尚未造成水源污染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五、一般情形: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水源污染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六、从重处罚:不听劝阻,强行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进入同一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造成水源污染的,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8月24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之规定,制定以下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二、免于处罚: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因临时故障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及时采取维修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的。
三、减轻处罚: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因临时故障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经劝阻后采取维修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
四、从轻处罚:驾驶上道路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经劝阻后采取维修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的,处以警告。
五、从重处罚:驾驶上道路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经劝阻后未及时采取维修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