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公安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警务规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2.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六盘水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六盘水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二、申请公开程序
(一)受理。党员、群众、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的申请符合要求的,有关单位或相应机构应当受理,并当即向公开权利人出具受理回执。
(二)答复。在受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后,市局警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依照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
1、应当全部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可以部分公开的,制作部分公开决定书。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应当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4、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范围的,制作暂缓公开决定书;
5、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已经主动向社会和内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6、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但尚未公开的警务信息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制作信息公开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公开决定书应当载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公开决定书应当符合有关保密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三、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一)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是指各级党组织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警务信息的活动。
(二)局属各部门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警务信息。
(三)警务信息,是指局属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警务工作时在权利运行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