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公安局 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建立健全“警医联动”救援救治 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24 14:47   字体:[]

各市(特区、区)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属各医疗卫生 机构、企业医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要 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推动中央、省、 市关于命案防控、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部署落地落实,根据《省 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健全警医联动长效工作机制全面 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效率的通知》黔公交〔2022〕2号) 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稳定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警医联动长 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各类刑事治安警情和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 人员救援救治效率,保障伤员得到及时、专业、有效救治,最大

限度地减少伤亡人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警医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通机制。各地公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

会同当地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推进“110” “120”“122”联动接警机制建设,并在救援救治实践中不断完善;通过互推信息、多方通话等方式,实现警医联合接警、同步出警,缩短院前医疗急救反应时间;先到现场出警的公安民警要及时将现场受伤人员基本情况上报给急救中心和辖区公安部门,收到信息的公安部门要第一时间将现场信息同步推送同级或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急救中心接到涉及致人伤亡的刑事治安警情或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要及时科学调派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 救工作,并立即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信息后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将救援信息同步推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级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现场转运和收救伤员的医疗机构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伤员收治信息到同级急救中心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建立警医联动联络机制。各地公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信息互通工作机制联络员制度,最快速度实现信息互通,确保各类刑事治安警情和道路交通事故伤员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为有效的紧急医疗救治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减少伤残和死亡人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各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建立通畅的联络机制,确保紧急医疗救治和信息上报工作便捷顺畅。各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要与上一级定点医院建立联络机制,确保紧急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帮助和支援时能够快速得以联系。

(三)建立警医联动联合演练制度。各级公安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要共同制定本级救援救治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与应对准备工作,夯实基础、高效准备、平战结合,实现反应迅速、高效精准的应急救援救治。各市(特区、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警医联动联合应急演练,出现重大伤亡警情或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救援救治情况的市(特区、区),要在下一季度内对该事故救援救治工作开展桌面推演进行复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确保应急救援救治各个环节更科学、更高效、更有序运行,有效提升警医联动应急救援救治处置能力和水平。

二、不断加强警医救援救治联动机制建设

(一)建立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协调机制。在各类刑事治安警情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现场,公安部门处警民警要积极协助最先到达现场的院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做好现场伤员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等工作,现场医务人员在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同时,应协助现场公安民警对疑是死亡人员及时进行确认,对危重伤员在实施必要急救措施的同时要快速安全转运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无缝衔接一体化绿色通道建设,优化伤员救治流程,实

施更合理、科学的救援资源调派、伤员转送、院前院内伤员交接方案,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二)建立现场紧急医学救援领导责任制度。针对致人伤亡的刑事治安警情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3人及以下受伤(重伤的刑事治安警情和道路交通事故,各市(特区、区)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分管领导或带班领导、收治医院分管副院长或带班领导需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发生3人以上10人及以下受伤(重伤的刑事治安警情和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分管领导或带班领导、各市(特区、区)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和收治医院主要负责同志,需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 作。发生10人以上受伤(重伤的刑事治安警情和道路交通事故,市、县两级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和收治医院主要负责同志,需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若伤员分散在不同医院救治的,要分别安排一名局领导到各医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各类刑事治安领域伤亡情形处置参照执行。

(三)建立警医联动定期协调会商机制。市、县两级公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应急、民政、银保监等部门共同建立警医联动定期协调会商制度。各级公安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会商会议,会上通报上一季度伤员救援救治情况,认真总结评估救援救治过程中存在困难问题,积极研究解决措施,不断提高伤员应急救援救治效率。

三、建立健全救援救治网络

(一)建立抢险救援通行保障机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为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援、救护车辆提供通行、违法处理等便利。一是不断完善救援救治“绿色通道”,采用视频接力、绿波放行、警车带道、摩托车疏导等多种办法,切实保障应急救援、医疗救护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坚决防止因交通受阻贻误抢救导致受伤人员死亡。收治刑事治安警情和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各医院要及时开通“绿色通道”,为紧急医疗救治工作争取时间。二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救护车在执行抢救生命等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三是在非现场交通违法审核录入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于正在执行紧急救援任务的救护车、紧急医学救援特种车辆闯红灯、逆行等违法信息不予录入。各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收集执行紧急任务时已录入的违法信息上报,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消除。

(二)建立完善救治定点医院和重伤救治医疗专家库公开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进一步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和医院急救站(点)建设,明确救治定点医院。市卫生健康局确定六盘水市人民医院、首钢水钢医院、水矿医院、盘江总医院、六枝特区人民医院、盘州市人民医院为市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和颅脑、心肺、肝脾损伤救治专业医院,并负责组建市级医学救治应急管理组、重伤救治医疗专家库,指导并参与全市范围内各类刑事治安警情和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急危重症诊疗工作。各市(特区、区)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将已确定的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和专家库成员统一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有变动及时报备。市县两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和专家库成员要对外公开;有条件的可以聘请省内或国内知名专家作为专家库成员,通过远程视频或赶赴现场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三)建立伤员规范救治流程。收治各类刑事治安警情和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机构按“绿色通道”要求,迅速组织院内外医疗资源,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重伤员专家会诊制度,全力保障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对受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确保伤员得到有效救治。在各收治医院立即组织全院专家对病情危重的伤员会诊基础上,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市县级重伤救治医疗专家组指导医疗救治或远程会诊,经本级专家研判急需请求上级专家支援的或需要转院、远程 会诊等情况的,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立即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各中心血站(库)做好血液应急储备,保障救治需要时的血浆供应,与收治定点医院共同建立紧急医疗用血信息网络,急需请求省级紧急用血需求的要立即向省卫生健康委或省血液中心提出请求。

(四)建立推进院前院内实时交互智能平台建设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经费支持推进院前院内实时交互智能平台建设,实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及时、准确掌握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能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响应。伤者现场急救、转运途中救治、院内救治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专业指导,有效提升院前院内救治的及时性、有效性和救治水平。

四、建立完善医疗基金保障机制体系

(一)建立伤员医疗急救等费用保障机制。各医院在救治伤员时,要严格按照“预担保、快抢救、后付费”要求,全力抢救伤员,不得以未支付费用为由拖延甚至拒绝抢救治疗。公安部门应安排专人同步前往医院核实受伤人员情况,配合医院做好医疗急救费用保障。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的,应及时通知其支付。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支付、无力支付,无法确定第三人或第三人死亡的,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严格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贵州银保监局等七部门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金〔2022〕22号)等要求执行。在刑事治安案件中,各遇有身份不明、享受低保等涉案受伤人员无支付能力且无法找到家属亲友或责任方支付治疗费用的,报经医院值班院领导同意(审批权限非医院)后通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解决,对不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范围的且拒绝支付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配合医院进行追缴,同时公安机关、卫健部门要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向地方财政等有关部门汇报,通过相应渠道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建立伤员救治等费用欠费追偿协作机制。对于相关单位或责任人不支付产生欠费的,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追偿医疗费用,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配合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民事诉讼、司法调解等渠道,依法追缴抢救治疗费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清理近五年来因刑事治安警情和救治交通事故伤员产生的每一笔欠账于12月20曰前分别上报到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科(股)室和公安部门 交警、刑侦、治安等支队,涉及的办案部门要主动配合向医疗机 构提供每笔欠账的事故或案件材料,便于医疗机构依法追偿。在此基础上,为确保各地医疗机构因救援救治伤员产生的欠费能得到及时追偿或解决,各市(特区、区)公安部门和属地医疗机构要于12月底前建立伤员救治费用追偿协作长效工作机制分别上报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对各地已建立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五、建立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机制

(一)建立落实重点人群自救互救培训制度。根据《六盘水市全民自救互救素养提升行动计划20212030)》对有关重点人群自救互救培训工作要求:“公安干警、消防救援人员、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校医、保安人员、建筑工地、工贸企业和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员、医疗急救志愿者等重点人群应积极参加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开展的自救互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到2025年,重点人群培训率应达到30% 及以上,2030年达到70%及以上。”各有关重点人群的单位应积极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各级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开展的自救互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各级健康行动推 进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各级急救中心、红十字会按照《健康贵州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全民自救互救素养提升培训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将培训工作抓实。培训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将培训工作抓实。

(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治技能培训机制。各地公安交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交通事故伤知识和针对性急救技 术,同时,利用“两微一抖”、电视电台、宣教基地互动体验等 多种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公众讲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常识和 自救互救相关知识,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应急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急救中心和各定点医院积极开展 针对公安干警及辅警、路政执法、高速公路、其它道路救援等人 员的相关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各级公安、路政执法、应急 救援队伍要在应急处置车辆里增加医疗急救的装备配备,提高对 交通事故伤员的现场救治能力,不断提升院前急救的成功率,最 大限度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伤亡率。

(三)建立健全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公安交警 部门要建立健全交警辅警交通事故伤急救知识的培训考核制度, 逐步提高公安交警辅警对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救治能力。将交通事 故现场自救互救相关知识及技能纳入驾校培训、驾驶人考试、满分学习等阶段的必学必考内容,加强对职业驾驶人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事故现场基本救护技能。

         六盘水市公安局           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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