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公安局网监管理支队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卫工作,掌握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动态,提供犯罪案件证据,查处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实施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对外主要工作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国际互联网信息系统备案;详细工作情况是: 六盘水市公安局网监管理支队办公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16号六盘水市公安局大楼 联系电话:0858---8732123 工作时间:冬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为上班时间;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30至6:30为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址:http://www.chinalps.net 一、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安全审核,步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一)申请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法人书面申请(A4打印材料)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格式文书) (3)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法人常住地公安机关对法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的证明;、常住地公安网监部门或者文化部门对法人是否在5年之内因违规经营网吧被吊销证照的证明) (4)文化部门审批材料(格式文书,复印件) (5)消防安全审核材料(格式文书,复印件) (6)资金信用证明(格式文书,复印件) (7)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A4打印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各一份) (8)填写申请人(法人)个人简历表,递交1寸彩色照片两张 (9)50台以下终端,申报二名安全员身份资料复印件,50台以上终端申报三名安全员身份资料复印件,并填写个人简历表,每人递交1寸彩色照片两张(外地人员还需持暂住证复印件) (二)受理 1、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发给申请人《六盘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行政许可申请收件告知书》,申请人在收到《六盘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行政许可申请收件告知书》后,持告知书向八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安装“网盾实名管理系统”,落实网吧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三十天内向网监支队提出书面的“网络安全审核申请”。 2、网监支队在接到申请人书面“网络安全审核申请”后,填写《六盘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填写《六盘水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表》,网监支队发给申请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填写《送达回证》,申请人同时向网监支队提交下列资料: (10)网络租用协议 (11)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吧巡查制度) (12)网吧网络结构拓扑图(要如实反应网吧网络结构) (三)在收到网络安全审核书面申请后,网监支队或者本辖区负有网监职能的公安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网络安全审核,经检查合格,发给《网络安全审核证》,不合格者发给审核不合格通知书。 业务办理单位:六盘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监察大队 业务办理民警:黄怀江 刘德志 联系电话:0858-8732153 监督投诉电话:0858-8732366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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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章) |
六盘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 |
填报时间 |
2006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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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黄怀江 |
联系电话 |
0858--873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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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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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承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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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主体 |
网监支队 |
许可对象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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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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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企业的组织开工,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依据、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造就并符合国家元宝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造就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造就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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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书面申请→网监支队受理→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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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包括种类、数量、形式) |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格式文书); 2.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消防安全审核材料(格式文书,复印件); 4.文化部门审批材料(格式文书,复印件); 5.资金信用证明(格式文书,复印件); 6.法人书面申请(A4打印材料); 7.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A4打印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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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是否采用格式文本 |
否 |
是否收费及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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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及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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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国际互联网信息及系统备案,办理步骤:
国际互联网信息系统备案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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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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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监察大队受理备案,要求备案单位填写公安部统一印制的备案表,提交如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站需提交通信部门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网站需提交有效身份资料证照复印件; 2、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包括本单位主管领导、两名计算机安全员,含联系方式); 3、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4、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24小时交互式栏目信息巡查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A4打印材料); 5、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方案(包括:交互式栏目必须有关键字过滤措施、日志审计、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等)(A4打印材料); 6、从事刊载新闻网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新闻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信息服务单位,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使用单位虚拟主机服务的所有用户的基本情况,包括UBL、负责人、联系方式(A4打印材料); 8、系统维护权落于外地,服务器托管于本地的网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其系统维护权地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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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不齐备的,告知当场或限期补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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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监察大队对申请备案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对备案网站内容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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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信息系统备案登记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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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章) |
六盘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 |
填报时间 |
2006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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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黄怀江 |
联系电话 |
873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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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国际互联网信息系统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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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承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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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主体 |
网监支队 |
许可对象 |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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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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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工作惯例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进行备案; 3.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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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不用申请→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报网监支队备案→网监支队受理→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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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包括种类、数量、形式) |
1、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备案表一式两份; 2、经营性互联网站需提交通信部门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网站需提交有效身份资料证照复印件; 3、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包括本单位主管领导、两名计算机安全员,含联系方式); 4、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5、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24小时交互式栏目信息巡查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A4打印材料); 6、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方案(包括:交互式栏目必须有关键字过滤措施、日志审计、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等)(A4打印材料); 7、从事刊载新闻网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新闻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8、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信息服务单位,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使用单位虚拟主机服务的所有用户的基本情况,包括UBL、负责人、联系方式(A4打印材料); 9、系统维护权落于外地,服务器托管于本地的网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其系统维护权地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以上材料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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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是否采用格式文本 |
否 |
是否收费及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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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及依据 |
无法定期限及依据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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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报告及受理 (一)有关使用单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好有关原始记录(见:六盘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网上报警办事服务类信息表)。 (二)公安机关对单位和群众的报案要认真受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追踪和查处互联网上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
六盘水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网上报警办事服务类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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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
信息产生日期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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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W04200708280002 |
2007-08-28 |
网上报警 |
提供网上报警服务(网址:http://www.chinalps.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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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W04199903280003 |
1999-03-28 |
常规报警 |
提供各类网上违法犯罪案件报警(报警电话:0858--873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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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罚 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的处罚: 1、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2、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3、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4、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5、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它行为; (二)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必要时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等处罚;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处以违法所得的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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