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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召开“5.19”事件新闻发布会

2006-08-04 08:51:09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7月11日下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在市公安局六楼会议室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2006年5月19日21时许,汪家寨警署治安大队民警刘德勇在市汪水路幸福巷处警过程中使用枪支击伤至死一人的事件向各省市有关新闻媒体进行通报。发布会由市公安局副局长齐保平主持,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钟山区检察院等单位有关领导以及各省市有关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在发布会上,“5.19”联合调查组组长沙征凯通报了事件的调查结论:
        一、关于刘德勇使用枪支击发造成死者(陈军)死亡的定性:刘德勇在正常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死者陈军等人围攻并被殴打,刘鸣枪示警后,陈军仍对其进行殴打,陈军系在抢夺刘德勇枪支过程中造成枪支击发,并击中其胸部,陈军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德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二、刘德勇当日处警行为属于执行公务。2006年5月19日19时许,刘德勇确系在汪家寨警署值班备勤时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指令,经请示当日警署代班领导后前往事发地点处警。
        三、有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强制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勤励就“5.19”事件代表检察机关作了如下讲话:
        一、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工作。在查证大量事实,获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汪家寨警署民警刘德勇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
        二、当前,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遭到袭警的事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支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正确履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与会单位的领导还就各家新闻媒体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主办单位:六盘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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